名为“导师培训”的培训合同是否有效,以“泡妞”为内容
原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一、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表面上是“导师培训计划”,实际上涉及如何与异性“预约”,如何“控制”异性的感情,不合法,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违反社会道德,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声称合同无效时,法院可以利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来支持合同。
二、基本案例
原告(上诉人)林说:原告于2017年7月与被告微信沟通,被告邀请原告参加8.1导师培训计划,并承诺留在被告助教,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2017年7月26日、2017年7月27日向被告支付29800元导师培训费。
2017年7月28日,被告负责接待原告,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到达成都,同月30日到达公司,8月1日到成都君悦酒店参加被告组织的培训。
参加被告组织的所谓“培训”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教育培训资格,被告的实际工作与微信承诺的“培训计划”完全不一致。被告组织的所谓“培训计划”实际上是“泡妞计划”。培训计划与被告以“导师助教”为目标的承诺完全不一致。同时,培训计划的内容几乎都是如何与异性“预约”。如何“控制”异性的感情,这种训练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违反了基本的道德道德,原告根本不能接受训练,这不仅违反了原告找工作的初衷,而且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损害了正常的道德道德。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损害了正常的道德道德。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
1.确认原被告培训合同无效;2.南院公司退还林某学费29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附近400块钱4个小时。
被告(上诉人)南方法院公司辩称,林所述不属实,被告对原告的培训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培训内容是如何与女性聊天、聊天和着装搭配。原告声称合同无效,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发现原告于2017年7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股东王环宇,并向被告支付29800元学费,购买被告的“浪漫教育”培训课程。100元4个小时服务。
三、裁判结果
1.2019年4月12日,四川省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第(2018)川0105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
1.确认原告林某某和被告成都南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2.被告成都南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发生
宜宾敬业路多少钱一次。原告林某某学费自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9800元。
2.判决结束后,成都南方法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5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49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院认为
法院有效裁判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参与了南方法院公司的“导师培训计划”。南院公司表示,“导师培训计划”结束后,符合培训要求的学生有机会留在公司。也就是说,“导师培训计划”的目的之一是为南院公司培训和选拔导师。结合(2018)川0105民初7701号案,认定南院公司开展的培训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与南院公司2017年承办的五期培训内容一致。一审法院认定,南院公司违反公序良俗,违反上诉人“导师培训计划”的培训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审认定双方合同无效,然后命令南方法院公司正确返还学费。
五、案例评析
良好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包括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根据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意识,法官的价值在于在尊重私法自治的同时,规范和限制现行法律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以外的行为,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直接适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来判断培训合同是否无效,因为培训内容是如何与异性“预约”,如何诱导异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如何“控制”异性的感情被认定为违反社会道德和善良习俗。成都mc十几个人玩一个视频。
一、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领域法官的“自由心证”
绵阳mm联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南院公司对林某某的培训内容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解释都提到了“公序良俗”的概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第一条。“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调整功能从确保社会正义和伦理秩序转变为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使法院不仅从行为本身,而且综合判断是否有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结合相关情况。[1]”石家庄北后街还有吗。
根据外人徐磊2017年6月接受被告培训的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结合南方法院公司2017年承担的五项培训内容,确定包括“浪子私人教育-快速调情后宫建设”、“快速调情后宫建设”的培训内容违反了社会道德和良好习俗,充分考虑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相关的合理因素,通过司法判断确定行为规则,实现“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对案件相关PUA社会现象的“美丑”、“善恶”、“是非”问题进行价值判断、在维护公序良俗、惩恶扬善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教育、引导和示范功能,“法、理、情”、“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个统一”。
二、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基准,应当是合同履行时的判断基准
社会的发展属性决定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的内涵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什么是善良习俗,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应当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综合考虑当前社会背景下的整个民族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合同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社会认知的不断变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内容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法律行为被新的社会价值体系所接受。如果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的时间基准,则法律行为也应因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而产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客观地说,这种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然而,它并没有全面理解“情况变化”的原则,也没有尊重和平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它偏离了满足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实际需要。相反,以合同履行时间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基准,如果合同签订时,合同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但在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一方以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这并不难。石家庄24小时上门特除服务。
在本案中,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的确定是基于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内容是否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其优点不仅是灵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克服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的缺点。
三、经验主义和唯心主义应同等重视“公序良俗”的司法价值判断
经验主义标准主张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事实和公众舆论来判断善良习俗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矛盾,规范“同质”法律关系的判决,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形成类型化的实证分析机制,及时提取类型化的审判规则和经验,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的“抽象”变成“具体”,适应社会PUA新问题、新法律关系。
唯心主义提倡法官的价值倾向和理性判断能力。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员,在本案中运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时,法官严格遵循“必须适用客观伦理秩序、规范、价值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来确定判断标准”。“[2]在审判中,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凝聚“社会共识”中的主导作用,高度一致,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真正实现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的司法价值。
相关法条四川都用越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陌陌上的人可靠吗。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何快速约附近的人。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女多男少是真的吗。(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都骚乱事件是真事吗。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四川约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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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0页。
[2]杨仁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的《法学方法论》。
案件索引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川0105民初197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5-15|二审|(2020)川01民终4903号|
陈琴,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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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t 评论于 [2025-06-19 06: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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